立法惩治反革命
中国共产党首次在国家层面处理破坏政权的犯罪,始于20世纪30年代,该时期颁布了一系列实体法和程序法来保障制度的实施,主要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等。
1934年4月8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
1931年12月13号,中央执行委员会非常会议通过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规定:“对于反革命的组合和活动,要给他以彻底的消灭”“一切反革命案件审讯和判决之权都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中央区及附近的省司法机关作死刑判决后,被告人在十四天内得向中央司法机关提出上诉。”
1934年3月,福建代英县(位于今福建上杭县东南部)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发布的一份布告,宣布了四名反革命分子的罪状。其中一人名叫谢庋荣,布告称其“参加过地方武装和红军,三次战争时该犯即反水逃到白区充当反动武装,积极向苏维埃与红军进攻,带匪出发包围苏维埃人员,打死八人,又被捉去了十余人,缴去枪四枝,掠抢群众财物及商家的货物不计。”布告指出:“以上反革命分子当庭供认及本部派员调查罪恶确实,始终不可挽救的……法庭判决被告人谢庋荣等四名处以死刑,捆赴刑场执行枪决。”
反动民团
外国人也需守法
1934年4月8号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相比以往的惩治反革命条例有明显的进步:一是确定了反革命的犯罪行为。即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权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图谋保持和恢复豪绅土地资产阶级政权者。
二是列举了28条具体罪行。主要包括对苏维埃的领土侵犯、经济侵犯、政治侵犯、思想侵犯等。如组织反革命武装军队及团匪侵犯苏维埃领土,或煽动居民在苏维埃领土内举行反革命暴动;以反革命为目的,故意反对或破坏苏维埃的各种法令及其所经营的各种事业等。
破获地主武装(黑白木刻)
三是规定了刑罚原则。如普遍管辖原则,“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不论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或领土外,均使用本条例以惩治之”;累犯原则,“经法庭判处监禁,又再犯本条例所举各罪之一项或一项以上者,加重其处罚”;以及对被胁迫者、对苏维埃有功者、自首者、未成年人减轻处罚的原则等。
《红色中华》第72期刊载的文章:《在苏维埃法庭面前,英国工程师定罪》
四是规定了刑罚种类。主刑有死刑与监禁,附加刑有没收财产与剥夺公民权。《惩治反革命条例》确定了罪行法定主义与刑事类推相结合的司法原则,所规定的反革命犯罪危害的客体和当下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的部分客体也是相似的。
《红色中华》第10期刊载的文章:《闽西政府开法庭—审批反革命派经过》
该条例对于维护苏维埃政权的稳定,加强与反革命分子的斗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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